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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法律“套牢”

1999-07-28 来源:中华读书报 □李杭育 我有话说

近几年经常从报纸上看到作家打官司的事。有的打赢了,有的打输了,更多的似乎是打得不了了之。

有些官司可谓作家“挨打”,并非他们自己情愿,实在是被对方硬拖进官司里去的。法院给你发了传票,你还能置之不理,拒不出庭应诉?不过,在我的印象里,此类官司多半是作家在当原告,亦即他们自己要打的。有时是因著作权被侵犯,经济利益受损;有时是为名誉而战,口口声声说是要“讨个说法”;更多的时候,作家们显然是钱和说法都要。

我自己有一回也差点几成为这样的“一族”。事实上当时我已经在一份十几位作家联名的声明上签了字,准备和这些同行一起状告某家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印行我们的小说。从道理上讲那场官司若打起来出版社必输,所以他们立刻服软,请国家有关当局进行调解。作家们后来接受了调解,各自得到一份带有补偿性的双倍稿酬(自然比打官司的要求低得多),并从几家全国性报纸上读到了出版社的道歉以及保证不再重印那些小说的声明,事情就那样了了,似乎钱和说法都已讨得。但我知道十几位作家中至少有一两位出于作品被盗印,自己的出版计划受阻,经济损失很大,对这个结果是很不满意的,却碍于大多数同案作家的妥协态度而只得作罢。

为什么一场必赢的官司我们却不往下打了?出版社手里没有我们的授权证明,法律是非是很清楚的。平常写文章纵论天下、人间是那么得理不让人的作家们,为何事情临到自己头上就如此怯场,得过且过了呢?

有些名气不大的作家可以通过打官司或者别的任何有轰动效应的事情,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但我说的这些作家——我不想点出他们的名字——却不是这样。他们都已经是名气很大了,知道不可能靠作品之外的什么东西来给自己增色。与打官司可能带来的轰动效应相比,他们更看重的是自己的时间、精力,当然还有在付出了这些时间和精力之后得到尽可能丰厚的报酬。他们都很精明,至少是很相信自己能够精明地算计究竟怎样做才更合乎自身利益。在中国,官司打赢了,付出了许多时间和精力,却不一定能拿到法院判定给你的钱。中国的小说家大都是现实主义者。

这就好比你在股市怕被套牢,精明的作家们也怕被法律的“白条”套牢。我的一位做律师的朋友早就告诫过我,法院判给你一万,你实际能拿到五千,就算很幸运了。那就赶紧拿吧,免得连五千也没有。在股市你得及时变现,才算赚着了你该有的“市值”。假若你搭上了许多时间、精力打赢了官司,而到头来并没有实际的利益进账,只不过了赢得了某个“说法”,你自己不觉得傻么?光光是“说法”多么无聊!我们自己不就是制造“说法”的人么?

索性不打官司倒也罢了,让法律“套牢“岂不让人更觉冤枉!

所以那一回,当“指数”达到了双倍稿酬的数目,我们就赶紧“抛”了。

法律常打“白条”,作家们便患得患失,常有英雄气短之感。内心里,希望别的作家不计得失,一往直前去打赢该打的官司,好为我们大家带来哪怕是很间接的好处。这事情总得有人去做“出头鸟”,但最好不是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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